湛江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湛江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2005年6月2日市总工会十三届经审委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湛江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规范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行为,更好地审查监督市总工会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状况,指导下级工会经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全总、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条 根据湛江市工会代表大会和市总工会确定的工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条 听取和审议市总工会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收支、资产管理、基建工程、重大经济决策以及经费预算、决算情况的报告,作出审查决议。
第四条 审查有关指导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工作的意见、计划、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增补和选举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
第六条 听取和审议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讨论审定向市工会代表大会或市总工会全体委员会议提交的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八条 讨论审议在全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审议市总工会全委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讨论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如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并经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召集。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在全体会议举行前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全委会议议程草案;
(二)全委会议审议的经费收支预、决算方案;
(三)全委会议工作意见、报告及其他工作议案草案;
(四)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五)其他需经全委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和要求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全委会议审议预算、决算和其他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市总工会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应听取全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经审委员会员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按时出席会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四章 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的审查
第十七条 全委会议听取市总工会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费、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并对预算、决算方案及所附的明细资料进行审议;在市总工会领导对会议审查意见和建议作出答复、说明后进行表决。未经表决或表决未通过的预算、决算方案不得上报。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纪要经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签发后,印送市总工会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阅处。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必须作部分调整或者在预算之外追加项目时,应在调整和追加前提交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确认。
第二十条 对市总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营管理状况,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询查的,可以通知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汇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
第五章 委员会成员和主任、副主任的选举及替补
第二十一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市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按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本届任期内的更替和补选,由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选举办法主持进行。
第六章 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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