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照享受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湛工总〔2010〕76号
关于做好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转业复员
退伍军人参照享受市级劳动模范
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湛单位:
根据市委九届第122次常委会议(九届〔2010〕17号会议纪要)和十二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2010〕17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决定对2001年12月31日(含,下同)之前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转入我市工作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照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待遇标准,每人每月发放75元荣誉津贴。对2002年1月1日及之后荣立个人二等功转入我市工作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照湛工总〔2004〕19号文执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记功时已领取一次性奖励的,不再重复领取。为做好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权限
2001年12月31日之前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照享受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当地总工会牵头,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参与共同界定。界定以个人档案记载为主要依据。凡未经上述四个部门共同界定的,一律不予发放该项荣誉津贴。
二、资金渠道
荣立个人二等功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照享受市级劳模荣誉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资金渠道负责发放,其中农民、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由所在地同级财政解决。
三、发放办法
荣誉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当地总工会、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具体由总工会组织落实。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荣誉津贴
(一)伪造主要事迹的;
(二)触犯刑律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四)调到外地工作及出国定居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按月领取退休费人员除外)。
五、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湛 江 市 总 工 会 中共湛江市委组织部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 江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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