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的届期和会期规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四条:“工会基层组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工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的规定,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至五年为一届,在届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其它每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只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不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至五年一届,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批准,无论提前或延期举行,都必须有书面的工作报告。
定期召开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实现工会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保证,是发扬工会民主,健全工会内部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定期召开,才能根据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及时对本基层工会的工作作出决定,从而充分发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权力机关的作用。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