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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工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方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09 15:48:3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负责人任期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工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客观公正第评价工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工会领导干部廉洁勤政,认真履行工会各项职责,根据《工会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全总、省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各级工会组织及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负责人指各级工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指工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    工会负责人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工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实施工会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工会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章     审计管理
第八条   工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干部主管部门书面委托进行。干部管理权限在工会的,由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施审计;干部管理权限不在工会的,在征得经济责任人的干部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提请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施审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各级工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指该经济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会经费收入、支出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
(二)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主要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指该经济责任人任期的各项经济活动。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盈亏及经济效益情况;
(二)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投资、经营决策成效及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四)单位组织变更、改组、改制中资产处置情况;
(五)收益分配情况;
(六)政府、上级工会各项补助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查出工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存在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资金或投资使用效益差,造成损失,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等问题,要确认工会负责人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该经济责任人有无侵占资产、违反有关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工会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任期结束后进行,并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接到干部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后,可由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组成审计组,按照《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要求,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工会负责人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工会负责人。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工会负责人在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财产清点和债权、债务清理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工会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就任职期间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等事项向经审会办公室或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工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召开被审计的工会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财务及相关人员会议,听取被审计的工会负责人所作的任期经济责任的情况汇报和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经审会办公室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经审会办公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工会负责人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工会负责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由经审会负责人签发后,主送委托,审计的单位,抄送同级工会党组织负责人、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
经审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应对被审计的工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应当作为工会负责人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相关事项的参考依据。审计确认工会负责人有违纪违法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干部管理部门或纪委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运用该经济责任人任期内经审会办公室、审计室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所在单位实施的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的审计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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