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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发挥工会优势 完善“大调解”格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3-11 15:16:51 浏览次数: 【字体:

  推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10多部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一直以来,各级工会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立足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中做了大量令人瞩目的工作。

  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工会系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8.4万个,法律援助机构1.3万个,2010年以来共受理劳动争议75.3万件,成功调解64.6万件,受理职工和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案件18.6万件,提供代书、法律咨询等非诉讼法律服务32.8万件次。

  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积极推动形成党政工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截至2012年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本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3年规划。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达289.9万家,覆盖职工1.44亿人。

  然而,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急剧转型,职工的利益诉求日益增多,劳动关系矛盾愈发复杂多变,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的权益面临新问题,迫切需要党政、工会组织的共同参与,合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大调解工作格局中,工会组织可以大有作为。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李滨生委员表示,工会应加强与人社部门、司法行政和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处等机制,特别是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员工诉求中心、群众工作室、劳动争议协调室、职工维权岗等载体,畅通职工诉求表达的渠道,并在乡镇、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劳动争议信息员、调解员、监督员和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增强职工法律援助的力量。

  鼓励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需要党政给力。中国国防邮电工会主席董秀彬委员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中,应该着重考虑将适合工会来做的工作,如保障、帮扶、培训等,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真正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力量。

  依托社会化维权格局,把党政、群团、企业、社会力量等资源有机统一起来,共同推进,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杨志明等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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